见证记录 | |||||||||
市政试—78 | |||||||||
1、本记录是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 |||||||||
而签署的证明文件。凡填写记录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 | |||||||||
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
2、需要填写本记录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 | |||||||||
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 |||||||||
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填写本记录; | |||||||||
(1)用以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 |||||||||
(2)用以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 |||||||||
(3)用以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头试件; | |||||||||
(4)用以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 |||||||||
(5)用以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 |||||||||
(6)用以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 |||||||||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 |||||||||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 |||||||||
4、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 | |||||||||
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 |||||||||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该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 | |||||||||
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 | |||||||||
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 |||||||||
5、本见证记录应由见证人员填制。 | |||||||||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 |||||||||
6、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 | |||||||||
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位及试样上的标识和标志,确认无误后方可可进行检测。 | |||||||||
7、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准确的检验报告。见证取样 | |||||||||
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