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建筑玻璃采光顶
Building glass skylight system
JG/T 231-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金易格幕墙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三鑫特种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方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
北京神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香港坚朗建筑五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之江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
珠海晶艺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黎铝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郑州中原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硅宝科技实业公司
广东金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泰昌 王洪祷 龙文志 杨仕超 班广生 张桂先 谢士涛 崔庆辉 詹书武 杨仁杰 胡忠明 魏东海 白宝鲲 许武毅 刘明 王德勤 何国祥 孙德岩 张德恒 张冠琦 李步春 黄庆文 方征 刘会涛 于莉芸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玻璃采光顶(以下简称采光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标记、一般要求、材料、性能、制作及组装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玻璃采光顶,建筑玻璃雨篷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37(所有部分) 铝合金建筑型材
GB/T 5574 工业用橡胶板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8484-2002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8485-2002 建筑外窗空气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11944 中空玻璃
GB/T 11976-2002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13306 标牌
GB/T 15227-2007 建筑幕墙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检测方法
GB 15763.2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GB 15763.3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GB 16776 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GB 17841 幕墙用钢化与半钢化玻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 138 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
JG/T 174 建筑用硬质塑料隔热条
JG/T 200 建筑用不锈钢绞线
JG/T 201 建筑幕墙用钢索压管接头
JGJ/T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T 486 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
JC/T 882 幕墙玻璃接缝用密封胶
JC/T 914 中空玻璃用丁基热熔密封胶
JC/T 915 热弯玻璃
HG/T 3100 橡胶密封垫 密封玻璃宙和镶板的预成型实心硫化橡胶材料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屋面板 roof plate
直接承受屋面荷载和作用的面板。
3.2
屋盖 roof system
由屋面板与支承体系所组成的与水平面的夹角小于75°的围护结构和装饰性结构的总称。
3.3
建筑玻璃采光顶 building glass skylight system
面板为玻璃的屋盖
3.4
建筑玻璃雨篷 glass awning
面板采用玻璃的雨篷
4 分类及标记
4.1 分类
4.1.1 按支承结构分为钢结构(G)、索杆结构(S)、铝合金结构(L)、 玻璃梁结构(B)
4.1.2 按开合分为非开合(F)、可开合(K)
4 分类及标记
4.1 分类
4.1.1 按支承结构分为钢结构(G)、索杆结构(S)、铝合金结构(L)、 玻璃梁结构(B)
4.1.2 按开合分为非开合(F)、可开合(K)
4.2 标记
4.2.1 标记方法
标记由主称(采光顶CGD)、支承结构类别、开合类别的代号及主参数(承载性能)组成。
注:主参数(承载性能)见表2。
4.2.2 标记示例
示例:CGD-S-K/3.5,表示采光顶为索杆结构支承,可开合,其承载性能为3.5 kPa。
5 一般要求
5.1 建筑玻璃采光顶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证明书。
5.2 建筑玻璃采光顶选用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寒冷及严寒地区的采光顶应满足寒冷地区防脆断的要求。
5.3 当采用玻璃梁支承时,玻璃梁宜采用钢化夹层玻璃。玻璃梁应对温度变形、地震作用和结构变形有较好的适应能力。
5.4 采光顶耐久性、防结露(霜)性能及抗冰雹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5 采光顶安全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6 采光顶建筑节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7 采光顶应采取合理的排水措施。
5.8 采光顶防火及排烟要求应符合GB 50016和GB 50045的有关规定。
5.9 采光顶的防雷要求应符合GB 50057和JGJ/T 16的有关规定。采光顶的防雷系统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有可靠的连接。
6 材料
6.1 通用要求
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参见附录A)和设计要求。
6 材料
6.1 通用要求
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参见附录A)和设计要求。
6.2 玻璃
6.2.1 采光顶的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宜采用夹层玻璃和夹层中空玻璃。玻璃原片可根据设计要求选用,且单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6 mm,夹层玻璃的玻璃原片不宜小于5mm。
6.2.2 采光顶当采用钢化玻璃时应满足GB 15763.2的要求,半钢化玻璃应满足GB 17841的要求,钢化玻璃宜经过二次均质处理。
6.2.3 采光顶所采用夹层玻璃除应满足GB 15763.3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夹层玻璃宜为干法加工合成,夹层玻璃的两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宜大于2mm;
b) 夹层玻璃的胶片宜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PVB胶片的厚度不应小于0.76mm;
c) 暴露在空气中的夹层玻璃边缘应进行密封处理。
6.2.4 采光顶所采用的夹层中空玻璃除应符合6.2.3和GB/T 1194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中空玻璃气体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2 mm;
b) 中空玻璃宜采用双道密封结构。隐框玻璃的二道密封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
c) 中空玻璃的夹层面应在中空玻璃的下表面;
d) 中空玻璃产地与使用地或与运输途径地的海拔高度相差超过1000 m时,宜加装毛细管或呼吸管平衡内外气压差。
6.2.5 所有采光顶玻璃应进行磨边倒角处理。
6.3 钢材
6.3.1 采光顶支承结构所选用的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耐候钢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参见附录A),并按照设计要求做防腐处理。
6.3.2 不锈钢材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且含镍量不应小于8%。
6.3.3 钢索压管接头应采用经固溶处理的奥氏体不锈钢。
6.4 铝材
6.4.1 铝合金型材应符合GB 5237的规定,其基材应采用高精级或超高精级。
6.4.2 铝合金型材的表面处理,应符合GB 5237规定的质量要求,表面处理的膜厚、级别、种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
6.4.3 铝合金隔热型材的隔热条应符合JG/T 174的要求。
6.5 钢索
6.5.1 采光顶使用的钢索应采用钢绞线,并应符合JG/T 200的规定,钢索的公称直径不宜小于12 mm。
6.5.2 成品钢索应有化学成分报告及产品质量保证书,当生产厂家订购非标准拉索时,应有其极限拉力试验合格报告。
6.5.3 钢索压管接头应符合JG/T 201的规定。
6.6 五金附件
6.6.1 所有五金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附录A)。
6.6.2 选用的五金附件除不锈钢外,应进行防腐处理。
6.6.3 五金件承载力和使用寿命应能满足设计要求,主要受力五金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
6.7 密封材料
6.7.1 橡胶制品应符合HG/T 3100和GB/T 5574的规定,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及硅橡胶。
6.7.2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性能,应符合GB 16776的规定。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的有机材料的相容性和被粘接材料的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商应提供其结构胶的变位承受能力数据和质量保证书。
6.7.3 玻璃接缝密封胶的性能应符合JC/T 882的规定。选用时应注明产品的位移能力级别和模量级别。产品进场验收时,应检查产品级别和模量的符合性,使用前应进行剥离粘结性试验。
6.7.4 中空玻璃用一道密封胶应符合JC/T 914的规定,二道密封胶应符合JC/T 486的规定;两道密封胶应相容。隐框玻璃梁结构采光顶用的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还应符合GB 16776的规定。
6.8 其他材料
6.8.1 单组分硅酮结构密封胶配合使用的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应具有透气性。
6.8.2 填充材料宜采用聚乙烯泡沫棒,其密度不应大于37 kg/m3。
7 性能
7.1 结构性能
7.1.1 承载性能分级指标S应符合表2的规定。
7.1.2 采光顶的结构性能指标应按GB 50009和GB 50011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
7.1.3 采光顶还应承受可能出现的积水荷载、雪荷载、冰荷载及其他特殊荷载。
7.1.4 采光顶应能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并应能够承受可能出现的温度作用。
7.1.5 遭受指定荷载标准值时任何结构构件在垂直于玻璃平面的平面内变形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任何单件玻璃板垂直于玻璃平面的挠度不应超过计算边长的1/60。
7.2 气密性能
7.2.1 采光顶开启部分采用压力差为10Pa时的开启缝长空气渗透量qL作为分级指标,分级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7.2.2 采光顶整体(含开启部分)采用压力差为10Pa时的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A作为分级指标,分级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7.3 水密性能
当采光顶所受风压取正值时,水密性能分级指标△P应符合表5的规定。
7.4 热工性能
7.4.1 采光顶的保温性能以传热系数K进行分级,其分级指标值应符合表6的规定。
7.4.2 遮阳系数分级指标值SC应符合表7的规定。
7.5 隔声性能
以空气计权隔声量RW进行分级,其分级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
7.6 采光性能
采光性能采用透光折减系数Tr作为分级指标,其分级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8 制作及组装要求
8.1 玻璃制作要求
8.1.1 矩形钢化玻璃,加工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分别符合表10的要求。
8.1.2 矩形半钢化玻璃,加工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分别符合表11的要求。
8.1.3 矩形夹层玻璃的加工尺寸、允许偏差以及最大允许叠差分别符合表12 和表13的要求。
表12 矩形夹层玻璃加工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项目 | L≤2000 | L>2000 | 检测方法(仪器) |
边长L | ±2.0 | ±2.5 | 用钢卷尺 |
对角线差 | ≤2.5 | ≤3.5 | |
弯曲度 | 平面夹层玻璃的弯曲度不应超过0.3%。 | 钢直尺或金属线、塞尺 |
表13 平面夹层玻璃最大允许叠差 单位为毫米
长度或宽度L | L<1000 | 1000≤L<2000 | 2000≤L<4000 | 检测方法(仪器) |
最大允许叠差 | 2.0 | 3.0 | 4.0 | 钢直尺 |
8.1.4 矩形中空玻璃面板的边长允许偏差、对角线差,厚度允许偏差及叠差应符合表14的要求。
表14 矩形中空玻璃面板的边长允许偏差、对角线差、厚度允许偏差及叠差 单位为毫米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测方法(仪器) | |
边长 | L<1000 | ±2.0 | 钢卷尺 |
1000≤L<2000 | +2.0,-3.0 | ||
L≥2000 | +2.0,-4.0 | ||
对角线差 | L≤2000 | 2.5 | 钢卷尺 |
L>2000 | 3.5 | ||
厚度 | t<17 | ±1.0 | 千分尺 |
17≤t<22 | ±1.5 | ||
t≥22 | ±2.0 | ||
叠差 | L<1000 | 2.0 | 钢卷尺 |
1000≤L<2000 | 3.0 | ||
2000≤L<4000 | 4.0 |
8.1.5 三角形、菱形、平行四边形、梯形、圆形面板尺寸允许偏差应满足表15的要求。
8.1.6 单曲面热弯玻璃的尺寸和形状允许偏差应符合JC/T 915的规定。
8.1.7 点支承玻璃面板的加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玻璃面板边缘和孔洞边缘应进行磨边及倒角处理,磨边宜用精磨,倒角宽度不应小于1 mm。
b) 玻璃边缘至孔中心的距离不应小于2.5d(d为玻璃孔直径)并且玻璃边缘与孔边的距离不应小于70 mm;中空玻璃钻孔周边应采取多道密封措施,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c) 玻璃钻孔的允许偏差为:孔位±1.0mm,孔距±2.0mm,钻孔直径(0,+1 mm)。夹层玻璃两孔同轴度允许偏差为2.0mm。
8.1.8 采光顶玻璃梁加工后的允许偏差满足表16要求。
8 制作及组装要求
8.1 玻璃制作要求
8.1.1 矩形钢化玻璃,加工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分别符合表10的要求。
8.1.2 矩形半钢化玻璃,加工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分别符合表11的要求。
8.1.3 矩形夹层玻璃的加工尺寸、允许偏差以及最大允许叠差分别符合表12 和表13的要求。
表12 矩形夹层玻璃加工尺寸及其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项目 | L≤2000 | L>2000 | 检测方法(仪器) |
边长L | ±2.0 | ±2.5 | 用钢卷尺 |
对角线差 | ≤2.5 | ≤3.5 | |
弯曲度 | 平面夹层玻璃的弯曲度不应超过0.3%。 | 钢直尺或金属线、塞尺 |
表13 平面夹层玻璃最大允许叠差 单位为毫米
长度或宽度L | L<1000 | 1000≤L<2000 | 2000≤L<4000 | 检测方法(仪器) |
最大允许叠差 | 2.0 | 3.0 | 4.0 | 钢直尺 |
8.1.4 矩形中空玻璃面板的边长允许偏差、对角线差,厚度允许偏差及叠差应符合表14的要求。
表14 矩形中空玻璃面板的边长允许偏差、对角线差、厚度允许偏差及叠差 单位为毫米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测方法(仪器) | |
边长 | L<1000 | ±2.0 | 钢卷尺 |
1000≤L<2000 | +2.0,-3.0 | ||
L≥2000 | +2.0,-4.0 | ||
对角线差 | L≤2000 | 2.5 | 钢卷尺 |
L>2000 | 3.5 | ||
厚度 | t<17 | ±1.0 | 千分尺 |
17≤t<22 | ±1.5 | ||
t≥22 | ±2.0 | ||
叠差 | L<1000 | 2.0 | 钢卷尺 |
1000≤L<2000 | 3.0 | ||
2000≤L<4000 | 4.0 |
8.1.5 三角形、菱形、平行四边形、梯形、圆形面板尺寸允许偏差应满足表15的要求。
8.1.6 单曲面热弯玻璃的尺寸和形状允许偏差应符合JC/T 915的规定。
8.1.7 点支承玻璃面板的加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玻璃面板边缘和孔洞边缘应进行磨边及倒角处理,磨边宜用精磨,倒角宽度不应小于1 mm。
b) 玻璃边缘至孔中心的距离不应小于2.5d(d为玻璃孔直径)并且玻璃边缘与孔边的距离不应小于70 mm;中空玻璃钻孔周边应采取多道密封措施,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c) 玻璃钻孔的允许偏差为:孔位±1.0mm,孔距±2.0mm,钻孔直径(0,+1 mm)。夹层玻璃两孔同轴度允许偏差为2.0mm。
8.1.8 采光顶玻璃梁加工后的允许偏差满足表16要求。
8.2 玻璃组件的组装要求
8.2.1 采光顶玻璃采用点支组装方式时,连接件的钢材与玻璃之间宜设置衬垫衬套,厚度不宜小于1 mm,选用的材料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应失效。点支式支承装置应符合JG 138的规定。
8.2.2 采光顶玻璃组装采用镶嵌形式时,玻璃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玻璃整体脱框。其配合尺寸(见图1和图2)应符合表17、表18的规定。
表17 单片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测方法(仪器) |
前部余隙或后部余隙a | ≥6 | 钢直尺 |
嵌入深度b | ≥18 | 钢直尺 |
边缘余隙c | ≥6 | 钢直尺 |
表18 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测方法(仪器) |
前部余隙或后部余隙a | ≥7 | 钢直尺 |
嵌入深度b | ≥20 | 钢直尺 |
边缘余隙c | ≥7 | 钢直尺 |
8.2.3 采光顶玻璃组装采用胶粘方式时,应进行剥离试验,其方法应符合GB 16776的要求。当采用结构密封胶粘接组装时,应按照GB 16776进行相容性试验和剥离性试验。
8.2.4 隐框玻璃采光顶组件尺寸及组装允许偏差见表19、表20。
表19 隐框玻璃采光顶组件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测方法(仪器) | |
铝合金框长、宽尺寸 | ±1 | 钢卷尺 | |
组件长、宽尺寸 | ±1.5 | 钢卷尺 | |
铝合金框(组件)对角线(角到对边垂高)差 | ≥2000 | ≤3 | 钢卷尺 |
<2000 | ≤2 | 钢卷尺 | |
铝合金框接缝高度差 | ≤0.3 | 钢卷尺 | |
铝合金框接缝间隙 | ≤0.4 | 卡尺或钢直尺 | |
胶粘接宽度 | 0,+2.0 | 卡尺或钢直尺 | |
胶粘接厚度 | 0,+0.5 | 卡尺或钢直尺 | |
注:隐框玻璃采光顶胶缝宜为平缝。 |
表20 隐框玻璃采光顶组件组装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测方法(仪器) | |
檐口位置差 | 相邻两组件 | ≤2 | 钢直尺或钢卷尺 |
长度≤10 000mm | ≤5 | ||
长度>10 000mm | ≤9 | ||
全长方向 | ≤15 | ||
组件上缘接缝的位置差 | 相邻两组件 | ≤2 | 钢直尺或钢卷尺 |
长度≤15mm | ≤3 | ||
长度≤30mm | ≤6 | ||
全长方向 | ≤10 | ||
屋脊位置差 | 相邻两组件 | ≤3 | 钢直尺或钢卷尺 |
长度≤10 000 | ≤4 | ||
长度>10 000 | ≤8 | ||
全长方向 | ≤12 | ||
板缝宽度差 | ≤4 | 钢直尺或钢卷尺 | |
同一平面内平面度 | 接缝处 | ≤1 | 2m靠尺,钢直尺 |
相邻两组件 | ≤3 |
8.3 支承结构要求
8.3.1 钢结构
8.3.1.1 当采用钢结构支承时,应合理选用材料和构造措施,满足结构构件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有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并符合防腐蚀要求。
8.3.1.2 钢型材的加工应符合GB 50205有关规定,构件允许偏差满足表21要求,曲杆尺寸允许偏差应满足表22的要求。
表21 采光顶钢型材构件尺寸允许偏差
部位 | 允许偏差 | 检测方法(仪器) |
长度 | L/2000且±2.0mm | 钢卷尺 |
端头斜度 | -15' | 角度尺 |
表22 曲杆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测方法(仪器) |
中心线长度 | ≤L/2000且2.0 | 钢卷尺 |
弦长 | ±1.5 | 钢卷尺 |
圆弧吻合度 | ±1.5 | 钢卷尺 |
端头角度(与设计值比) | ±1.5 | 钢卷尺 |
8.3.1.3 组件应按设计图的要求,严格控制尺寸,杆件长、宽、高度的尺寸误差,同时应符合表23的要求。
表23 采光顶构件的组装允许偏差
项 目 | 尺寸范围 | 允许偏差 | 检测方法(仪器) |
相邻两构件间距尺寸 | 间距≤2000mm | ±2.5mm | 用钢卷尺 |
间距>2000mm | ±3.0mm | ||
分格对角线差 | 对角线长≤2000mm | 3.5mm | 用钢卷尺或伸缩尺 |
对角线长>2000mm | 4.5mm | ||
构件水平度 | 构件长≤2000 | 3.0mm | 用水平仪或水平尺 |
构件长>2000mm | 4.0mm | ||
构件直线度 | - | 4.0mm | 用2.0m靠尺 |
同高度内主要横向构件的高度差 | 长度≤35m | 5.0mm | 用水平仪 |
长度>35m | 7.0mm | ||
底(中间杆)标高 | - | ±1.0mm | 用钢卷尺 |
顶标高 | - | ±2.0mm | 用钢卷尺 |
斜杆与水平夹角 | - | ±30' | 用角度尺 |
双坡(锥体)斜杆夹角 | - | ±45' | 用角度尺 |
锥体底部高低差 | - | ±2.0mm | 用钢卷尺 |
锥体底部横杆夹角 | - | ±30' | 用角度尺 |
圆弧曲率半径 | - | ±2.0mm | 用钢卷尺 |
8.3.2 索杆结构
钢拉索的外观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无锈斑,钢绞线不允许有断丝及其他明显的机械损伤。索(杆)结构的质量和加工的误差应符合下表的要求。构件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4的要求。
表24 构件加工的允许偏差
名 称 | 项 目 | 内 容 | 检测方法 | ||
钢拉索 | 钢索压管接头 | 表面粗糙度不宜大于Ra3.2 | - | ||
拉杆 | 长度允许偏差 | ±2mm | 组装允许偏差 | ±2mm | 用钢卷尺 |
螺纹 | 螺纹精度 | 内外螺纹为6H/6g | - | ||
其他钢构件 | 长度及外观 | 符合GB 50205的规定 | 用钢卷尺、目测 |
8.3.3 铝合金结构
组装时应按设计图,严格控制尺寸,杆件长、宽、高度的尺寸误差,应符合表25要求。
表25 采光顶铝合金型材构件尺寸允许偏差
部位 | 允许偏差 | 检测方法 |
主檩条长度 | ±1.0mm | 用钢卷尺 |
次檩条长度 | ±0.5mm | 用钢卷尺 |
端头斜度 | -15' | 用角度尺 |
8.3.4 玻璃梁结构
玻璃梁结构采光顶装配组件尺寸及组装允许偏差见表26和表27。
表26 玻璃梁结构采光顶装配组件尺寸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测方法(仪器) | |
组件边长 | ≤2000 | ±1.5 | 钢卷尺 |
≤3000 | ±2.0 | ||
≤4000 | ±3.0 | ||
>4000 | ±4.0 | ||
组件对角线(角到对边垂线长) | ≤3000 | ±2.0 | 钢卷尺 |
≤4000 | ±3.0 | ||
≤5000 | ±5.0 | ||
>5000 | ±7.0 | ||
组件垂高 | ≤1500 | ±1.0 | 钢卷尺 |
≤2000 | ±1.5 | ||
≤3000 | ±2.5 | ||
>3000 | ±3.5 | ||
接缝高低差 | - | ≤0.5 | 深度尺 |
胶缝底宽度 | - | 0,+2 | 卡尺或钢直尺 |
表27 玻璃梁结构采光顶装配组件组装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项目 | 允许偏差 | 检测方法(仪器) | |
脊(顶)水平高差 | ±3.0 | 钢直尺 | |
脊(顶)水平错位 | ±2.0 | 钢直尺 | |
檐口水平高差 | ±3.0 | 钢直尺 | |
檐口水平错位 | ±2.0 | 钢直尺 | |
跨度(对角线或角到对边垂高)差 | ≤3000 | ±3.0 | 钢直尺 |
≤4000 | ±4.0 | 钢直尺 | |
≤5000 | ±6.0 | 钢直尺 | |
>5000 | ±9.0 | 钢直尺 | |
上表面平直 | ≤2000 | ±1.0 | 金属线,塞尺或钢直尺 |
≤3000 | ±3.0 | 金属线,塞尺或钢直尺 | |
>3000 | ±5.0 | 金属线,塞尺或钢直尺 | |
胶缝宽度 | 与设计值相比 | 0,+2 | 卡尺或钢直尺 |
胶缝厚度 | 同一胶缝 | 0,+0.5 | 卡尺或钢直尺 |
9 试验方法
9.1 结构性能试验可参照GB/T 15227-2007的规定进行,试验的采光顶应按照实际支承方式和倾斜角度安装。
9.2 气密性能试验可参照GB/T 15227-2007的规定进行。
9.3 水密性能试验可参照GB/T 15227-2007的规定进行,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 按采光顶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 m2,且不应少于3处。
(2) 接缝密封防水的试验,每50m应抽查一处,每处5m,且不应少于3处。
(3) 试验的采光顶应按照实际支承方式和倾斜角度安装,淋水装置的喷水应垂直于试件表面,淋水量为4 L/(m2·min)。
9.4 热工性能包括保温性能和遮阳系数,可参用GB/T 8484-2002和GB/T 11976-2002的规定执行,试验的采光顶应按照实际的倾斜角度安装。
9.5 隔声性能试验可参照GB/T 8485-2002的规定执行。
9.6 采光性能试验可参照GB/T 11976-2002的规定执行。
9.7 玻璃加工尺寸及允许偏差的检测方法见表10、表11、表12、表13、表14、表15和表16,本标准8.1.6的检测应符合JC/T 915中8.1.7的检测工具采用钢直尺及卡尺。
9.8 玻璃组件尺寸及组装(配合)允许偏差的检测方法见表17、表18、表19和表20。
9.9 钢结构组装尺寸允许偏差的检测方法见表21、表22和表23。
9.10 索杆结构构件加工允许偏差的检测方法见表24。
9.11 铝结构结构构件尺寸允许偏差的检测方法见表25。
9.12 玻璃梁结构采光顶装配组件尺寸及组装允许偏差的检测方法见表26和表27。
10 检验规则
10.1 检验类别
主要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0 检验规则
10.1 检验类别
主要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0.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8。
表28 采光顶检验项目综合表
性能要求章条号 | 项目的名称 | 检验方法章条号 | 检验类别 | |
出厂检验 | 型式检验 | |||
7 采光顶的性能 | ||||
7.1 | 结构性能 | 9.1 | ○ | √ |
7.2 | 气密性能 | 9.2 | ○ | √ |
7.3 | 水密性能 | 9.3 | ○ | √ |
7.4 | 热工性能 | 9.4 | △ | √ |
7.5 | 隔声性能 | 9.5 | ○ | √ |
7.6 | 采光性能 | 9.6 | ○ | √ |
8 制作及组装要求 | ||||
8.1 | 玻璃制作要求 | 9.7 | √ | √ |
8.2 | 玻璃组件的组装要求 | 9.8 | √ | √ |
8.3 | 支承结构要求 | |||
8.3.1 | 钢结构 | 9.9 | √ | √ |
8.3.2 | 索杆结构 | 9.10 | √ | √ |
8.3.3 | 铝合金结构 | 9.11 | √ | √ |
8.3.4 | 玻璃梁结构 | 9.12 | √ | √ |
注1:符号说明:√必检项目;○用户或设计要求时为必检项目;△严寒和寒冷地区为必检项目。 |
10.3 出厂检验
10.3.1 检验项目按表28进行。
10.3.2 采光顶构件允许偏差项目检验须抽样10%,并且不少于5件,其所检测项目不合格个数不超过10%,可判为合格,但结构胶的宽度和厚度应检验全部合格。
10.3.3 采光顶出厂检验按表28进行,应有检验合格证书。
每百个组件随机抽取一件进行剥离试验。如不合格,则该批组件为不合格。
10.4 型式检验
10.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制度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三年检测一次;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10.4.2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28。
10.4.3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在表28规定项目的检测结果中有某项不合格时,应重新复检;仍不合格时,则该采光顶应判定为不合格。
11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1.1 一般规定
玻璃顶构件应根据构件的特点设计、包装,做好标志,提出运输储存要求。
11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1.1 一般规定
玻璃顶构件应根据构件的特点设计、包装,做好标志,提出运输储存要求。
11.2 标志
11.2.1 在产品明显部位标明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厂名与商标;
b) 产品名称、型号和设计图号;
c) 制作日期和编号。
11.2.2 特别提醒应在醒目位置、醒目方式、层层标出,直至构件安装完成方可消失。
11.2.3 标志方式可以采用标牌、挂签、包装表面喷印,如不影响构件使用可直接于构件表面喷印,所有标志方式在构件安装于设计位置前,经历运输、储存的各种环境条件不会消失。采光顶标志应符合GB/T 6388和GB/T 13306的规定。
11.3 包装
11.3.1 产品应用无腐蚀作用的材料包装;
11.3.2 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确保运输中不受损坏;
11.3.3 包装箱内的各类部件,不应发生相互碰撞,窜动;
11.3.4 产品装箱后,箱内应有装箱单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11.4 运输
11.4.1 部件在运输过程中应保证不会发生相互碰撞。
11.4.2 部件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扔、碰撞。
11.4.3 采光顶部件及单元部件运输中,应采用有足够承载力和刚度的专用货架,并采用可靠的措施将单元部件与构架衬垫固定,保证各单元部件相互隔开,单元部件与货架之间不会相互位移、摩擦、碰撞或挤压变形,单元部件的构件连接不松动。
11.5 贮存
11.5.1 部件应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严禁与酸碱等类物质接触,并要严防雨水渗入。
11.5.2 部件不允许直接接触地面,应用不透水的材料在部件底部垫高100mm以上。
11.5.3 采光顶单元部件贮存时,应放置在专用货架上,并采取防止构件变形的支承防护措施。单元部件之间不得相互层叠堆放。
11.5.4 单元部件的存放,应按生产和安装的顺序编号并明确标识,合理摆放,不宜频繁起吊移位和翻转倾覆。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常用标准
GB 11614 浮法玻璃
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912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GB/T 1220 不锈钢棒
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3077 合金结构钢
GB/T 3274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GB/T 3280 不锈钢冷轧钢板
GB/T 4171 高耐候结构钢
GB/T 4172 焊接结构用耐候钢
GB/T 4226 不锈钢冷加工钢棒
GB/T 4237 不锈钢热轧钢板
GB/T 4239 不锈钢和耐热钢冷轧钢带
GB/T 4240 不锈钢丝
GB/T 5117 碳钢焊条
GB/T 5118 低合金钢焊条
GB/T 5283 开槽沉头自攻螺钉
GB/T 8162 结构用无缝钢管
GB/T 9944 不锈钢丝绳
GB/T 12615.1-2004 封闭型扁圆头抽芯铆钉 11级
GB/T 12615.2-2004 封闭型扁圆头抽芯铆钉 30级
GB/T 12615.3-2004 封闭型扁圆头抽芯铆钉 06级
GB/T 12615.4-2004 封闭型扁圆头抽芯铆钉 51级
GB/T 12616.1-2004 封闭型扁圆头抽芯铆钉 11级
GB/T 12617 开口型沉头抽芯铆钉
GB/T 12618 开口型扁圆头抽芯铆钉
GB/T 13912 金属覆盖层钢铁制品热镀锌层技术要求
GB/T 14370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GB/T 14975 结构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B/T 18701 着色玻璃
GB/T 18915.1-2002 镀膜玻璃 第1部分:阳光控制镀膜玻璃
GB/T 18915.2-2002 镀膜玻璃 第2部分:低辐射镀膜玻璃
JC/T 914 中空玻璃用丁基热熔密封胶
HB/T 3099 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型实心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规范
YB/T 5090 不锈钢热轧钢带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现场雨水渗漏性检测方法
B.1 标准方法:规定使用20mm直径普通软管,装上喷嘴,要求水能直接射在指定的接缝处。
B.2 一般情况下要求在采光顶组装完成后,在进行镶嵌密封,并在接缝上按设计要求先进行防水处理后,按设计要求进行渗漏性检测。
B.3 喷射水头应垂直于玻璃面,沿接缝前后缓缓移动,每处喷射时间约为5 min(水压力至少达210kPa)。在实验时在采光顶内侧要安排人员检查是否存在渗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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