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批划分
按施工段、变形缝划分;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验收批。
二、主控项目
1.
砂桩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规范表4.15.4的规定。
规范表4.15.4砂桩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
项 |
序 |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
检查方法 | |
单位 |
数值 | ||||
主 控 项 目 |
1 |
灌砂量 |
% |
≥95 |
实际用砂量与计算体积比 |
2 |
地基强度 |
设计要求 |
按规定方法 | ||
3 |
地基承载力 |
设计要求 |
按规定方法 | ||
一 般 项 目 |
1 |
砂料的含泥量 |
% |
≤3 |
试验室测定 |
2 |
砂料的有机质含量 |
% |
≤5 |
焙烧法 | |
3 |
桩位 |
mm |
≤50 |
用钢尺量 | |
4 |
砂桩标高 |
mm |
±150 |
水准仪 | |
5 |
垂直度 |
% |
≤1.5 |
经纬仪检查桩管垂直度 |
注: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平方米以上工程,每100平方米至少应有1点,3000平方米以上工程,每300平方米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4.1.7 除本规范第4.1.5、4.1.6条指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可随意抽查,但复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抽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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