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批划分
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以一幢胶合木结构房屋为一个检验批;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以整幢房屋的一楼层或变形缝间的一楼层为一个检验批。
二、主控项目
1.胶合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尺寸: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2)检验方法:实物与施工设计图对照、丈量。
2.结构用层板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坯方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同时应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胶缝完整性检验和层板指结强度检验合格证书。
(1)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2)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
3.胶合木受弯构件抗弯性能见证检验:胶合木受弯构件应作载荷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见证检验。在检验荷载作用下胶缝不应开裂,原有漏胶胶缝不应发展,跨中挠度的平均值不应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数,最大挠度不应大于规范的规定。
(1)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同一胶合工艺、同一层板类别、树种组合、构件截面组坯的同类型构件随机抽取3根。
(2)检查方法:本规范附录F。
4.弧形构件的曲率半径及其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层板厚不应大于R/125(R为曲率半径)。
(1)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2)检验方法:钢尺丈量。
5.层板胶合木构件平均含水率:层板胶合木构件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15%
,同一构件各层板间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1)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树种每一规格木材随机抽取5根。
(2)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C。
6.承重钢构件和连接所用钢材检验:应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每一钢种随机抽取两件。
(2)检验方法:取样方法、试样制备及拉伸试验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7.焊条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和《低合金钢焊条》的规定。
(1)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2)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书对照检查。
8.螺栓、螺帽质量检验:应有产品质量合格书,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1)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检验方法:实物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对照检查。
9.各连接节点的连接件类别、规格和数量:各连接点的连接类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桁架端节点齿连接胶合木端部的受剪面积螺栓连接中的螺栓位置不应与漏胶缝重合。
(1)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2)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三、一般项目
1.层板胶合木构造及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层板胶合木的各层木板木纹应平行于构件长度方向。各层木板在长度方向应为指接。受拉构件和受弯构件受拉区截面高度的1/10范围内同一层板上的指接间距,不应小于1.5m,上、下层板间指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木板厚的10倍。层板宽度方向可用平接头,但上、下层板间接头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
。
2层板胶合木胶缝应均匀,厚度应为O.1mm〜0.3mm。厚度超过0.3mm的胶缝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厚度不得超过1mm。在构件承受平行于胶缝平面剪力的部位,漏胶长度不应大于75mm,其他部位不应大于150mmn。在第3类使用环境条件下,层板宽度方向的平接头和板底开槽的槽内均应用胶填满。
3胶合木结构的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对于外观要求为C级的构件截面,可允许层板有错位,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和层板错位应符合表5.3.1的要求。
(1)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2)检验方法:厚薄规(塞尺)、量器、目测。
2.胶合木构件的制作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1的规定。
(1)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2)检验方法:角尺、钢尺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3.齿连接、螺栓连接、圆钢拉杆及焊缝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3.2、4.3.3、4.2.10和4.2.11条的规定。
4.金属节点构造、用料规格及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与其相连的各构件轴线应相交于金属节点的合力作用点,与各构件相连的连接类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 3. 3〜4. 3. 5条的规定。
(1)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2)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5.胶合木结构安装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 0. 2的规定。
(1)检查数量:过程控制检验批全数,分项验收抽取总数10% 复检。
(2)检验方法:本规范表E.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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