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依据: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2)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3)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2.适用范围:
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等过失,造成质量低劣,需要进行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经济损失达到重大质量事故级别的工程需调查产生的原因,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适用此表。
3.填写要求:
(1)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有充足的依据(现场证物照片、事故证据资料等);
(2)施工单位按处理方案处理后,应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本表。
4.实施要点: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
(2)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及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最后由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及时上报监督机构;
(3)当事故责任调查清楚后,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5.子项释义:
(1)经济损失:指因质量事故导致的返工、加固等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管理费。
(2)事故经过及主要原因:通过调查了解,分析情况,对事故经过及产生的原因作出描述;
(3)事故发现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记录当时采取措施的实际情况和控制的结果;
(4)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处理意见:针对质量事故的状况及原因,确认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作出处分;应本着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提出质量处理意见。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应由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5)现场证物照片:调查过程中拍摄的现场证物照片作为附件应装订成册,作出登记;
(6)事故证据资料:调查过程中笔录的证词作为附件应装订成册,作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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