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批划分
按施工段、变形缝划分;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验收批。
二、主控项目
1.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采用的材料产品: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2)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分格缝及面层与柱墙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3.水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2)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品种和参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同一外加剂品种、同一掺量检查一次。
(2)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配合比试验报告。
5.体积比和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体积比应为1:2,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
(1)检查数量:检查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2)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和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6.有排水要求的地面:应符合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或坡度尺检查及检查检验记录。
7.面层与下一层结合:应符合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三、一般项目
1.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2.表面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3.踢脚线与墙面结合: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4.楼梯、台阶踏步:应符合设计要求。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2)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5.面层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1)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2)检验方法:按本规范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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