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依据: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2)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2.适用范围:
当工程质量检查未能达到验收标准时,有关单位下达《工程质量停工通知书》,施工单位按通知书整改完毕,并自检合格后填写本表申请复工,获得有关单位批复后才能复工。
3.填写要求:
(1)施工单位针对整改通知书提出的整改内容逐项回复;
(2)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反映整改的情况;
(3)施工单位未按通知书进行整改的内容,应说明理由。
4.实施要点:
(1)施工单位收到《工程质量停工通知书》后马上编写整改方案;
(2)整改方案审查通过后组织材料、机具和人员进行整改;
(3)整改内容逐项完成后,施工单位进行自检;整改符合质量要求才可填写复工申请。
(4)监理(建设)单位根据整改的情况及时作出批复。
5.子项释义:
(1)整改情况及复工申请意见: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质量停工通知书》提出的整改内容逐项回复整改情况;提出复工申请意见。
(2)监理(建设)单位批复意见:
①根据事先通过的整改方案,到现场对整改项目进行逐项核查;
②符合质量要求的同意复工;
③没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项目,提出再次整改的意见;直至符合要求方可复工。
(3)发出整改单位:属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发出整改意见后,复工由总承包单位签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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