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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 编制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2) 各专业验收规范。

2.填写要求: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是一个建筑工程目的最后一份验收资料,应由施工单位填写。

2)单位工程完工,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合格后,应报请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预验收,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填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等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记录,验收记录上各单位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验收签字人员应由相应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

3)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同时填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验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查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作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附表。

3.子项释义:

1)分部工程:根据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填写,应对所含各分部工程,由竣工验收组成员共同逐项核查。对表中内容如有异议,应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或测试。

核查并确认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栏注明共验收了几个分部,符合标准及设计要求有几个分部,并在右侧的验收结论栏内,填写具体验收结论。

2)质量控制资料核查:根据《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的核查结论填写建设单位组织由各方代表组成的验收组成员,或委托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的内容,对资料进行逐项核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右侧的验收结论栏内,填入具体验收结论。

3)安全和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根据《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的核查结论填写。对于分部工程验收时已经进行了安全和功能检测的项目,单位工程验收时不再重复检测。但要核查以下内容:

  1)单位工程验收时按规定、约定或设计要求,需要进行的安全功能抽测项目是否都进行了检测具体检测项目有无遗漏。

  2)抽测的程序、方法是否符合规定。

  3)抽测结论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

    经核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的验收结论栏填入符合要求的结论。如果发现某些抽测项目不全,或抽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可进行返工处理,使之达到要求。

4)观感质量验收:根据《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的检查结论填写。

    参加验收的各方代表,在建设单位的主持下,对观感质量抽查,共同做出评价。如确认没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符合或基本符合规范要求,应评价为一般。如果某项观感质量被评价为,应进行修理。如果确难修理时,只要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采用协商解决的方法进行验收,并在验收表上注明。

5)综合验收结论:应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并由建设单位填写,主要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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