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批划分
按施工段、变形缝划分;对于工程量较少的分项工程可统一划分为一个验收批。
二、主控项目
1.锅炉火焰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焰应在炉膛中央燃烧,不应直接烧烤炉墙及炉拱。
(2)烘炉时间一般不少于4d,升温应缓慢,后期烟温不应高于160℃,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3)链条炉排在烘炉过程中应定期转动。
(4)烘炉的中、后期应根据锅炉水水质情况排污。
2.烘炉结束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炉墙经烘烤后没有变形、裂纹及塌落现象。
(2)炉墙砌筑砂浆后含水率达到7%以下。
3.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1)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三、一般项目
1.煮炉时间一般应为2~3d,如蒸汽压力较低,可适当延长煮炉时间非砌筑或浇注保温材料保温的锅炉,安装后可直接进行煮炉。煮炉结束后,锅筒和集箱内壁应无油垢,擦去附着物后金属表面应无锈斑。
(1)检验方法:找开锅筒和集箱检查孔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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