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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保修书
市政验—22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
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工程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
应当履行保修责任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城市道路工程为1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竣工验收资料中应附《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应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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