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检查记录》填表说明
一、填写依据
1.本表由移交单位形成,其中交接内容和检查结果由移交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复查意见由接收单位填写,见证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并汇总移交和接收单位意见形成见证单位意见。
2.本表应由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见证单位三方共同填写意见或结论。
3.不同施工单位之间工程交接,应进行交接检查,填写《交接检查记录》作为中间交工时的移交验收证明。
4.中间交接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发生:
(1)按照施工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当工程完成至规定部位将由其他施工单位继续施工时;
(2)按照施工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分包工程全部完成。
5.中间交接发生在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之间时,应由总包单位提出交接验收要求和记录,建设(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质监部门参加并作为交接的见证单位。中间交接发生在总、分包单位之间时,应由分包单位提出交接验收要求和记录,总包单位组织验收,邀请建设(监理)单位参加并作为见证单位。
6.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见证单位三方共同对移交工程进行验收,并对质量问题、工序要求、遗留问题、成品保护、注意事项进行记录。
7.发生在同施工单位内各专业工种的工程交接和同一专业工程中的各工序交接不填写本表,应通过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检查记录,预检工程记录来进行交接。
二、填写要点
1.工程名称:与图纸和合同上的名称一致。
2.移交单位名称、接收单位名称:交接双方单位名称。
3.交接部位:进行交接的部位名称。
4.检查日期:应按实际日期填写。
5.交接内容:填写移交单位移交给接收单位的主要内容。
6.检查结果:填写对所要移交内容的评价意见,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的要求。
7.签字栏:移交单位负责人和接受单位负责人签字。
汇聚资料管理人,打造资料生态圈
华软科技版权所有 Tel:020-85566332 帮助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