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筑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填表说明
一、填写依据
1.配制砂浆用的材料要求: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比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2)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质量应满足《建筑用砂》(GB/T 14684-2011)的规定。
(3)拌制砂浆用水,其水质应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2006)的规定。
2.砌筑砂浆应有配合比申请单和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3.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形式检验报告。
4.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5.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
(2)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3)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6.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
注: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7.应有按规定留置的龄期为28天标养试块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8.应按单位工程分种类、强度等级汇总填写《砌筑砂浆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
9.按同类、同强度等级砂浆为一验收批,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f2,m≥1.1f2
f2,min≥0.85f2
式中:f2,m——同一验收批中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各组平均值(MPa);
f2,min——同一验收批中砂浆立方体抗压强度最小一组值(MPa);
f2——验收批砂浆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MPa)。
当施工出现下列情况时,可采用非破损或微破损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推定砂浆强度,并应有法定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1)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已判定不能满足设计要求,需要确定砂浆和砌体强度。
10.砌筑砂浆试块的留置数量及必试项目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1.用于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试块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
二、填写要点
1.工程名称:与施工图纸上的图签一致。
2.强度等级:分为M2.5、M5、M7.5、M10、M15、M20等六个等级。
3.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名称。
4.养护方法:分为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标准养护要求建标准养护室(箱),控制温度为20±2℃,控制湿度为相对湿度90%以上;同条件养护要求将试块放置到与工程同部位,与结构养护一致。详见新标准JGJ/T
70-2009《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5.统计期:标准养护养护时间为28天,同条件养护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6.结构部位:统计试块留置的部位。
7.表格内要准确记录试块组数、设计强度等级值、平均值、最小值及各组代表值,试块应采用立方体试件,每组试件3个,采用70.7×70.7×70.7mm的有底试模。
8.抗压强度评定方法:新标准规定取三个试件测值的算术平均值的1.3倍作为该组试件的抗压强度值,当三个试件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中有一个与中间值的差值超过中间值的15%时,取中间值,当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值的差值均超过中间值的15%时,则该组试件的实验结果无效。
9.评定公式:当 f2,m≥1.1f2,且f2,min≥0.85f2时,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0.结论:砂浆强度评定是否合格。
11.签字栏:由试验单位各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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