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填表说明
一、填写依据
1.建筑电气设备主要包括高压电气装置及其保护系统(如电力变压器、高压开关柜、高压电机等),发电机组、电池、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电机及电加热设备、各种音响讯号、监视系统,楼宇自控综合布线、消防、共用天线、电视、计算机系统等。
2.建筑电气照明通电试运是检验电气设计、施工质量好坏的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第21.1.2条规定:公共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为24h,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同时开启,切应每2h按回路记录运行参数,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试运行时观察检查或查阅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3.通电试运行前检查
(1)复查总电源开关至各照明回路进线电源开关接线是否正确;并在开关上张贴标记,写明灯位。
(2)照明配电箱及回路标识应正确一致;
(3)检查漏电保护器接线是否正确,严格区分工作零线(N)与专用保护零线(PE),专用保护零线(PE)严禁接入漏电开关;
(4)检查开关箱内各接线端子连接是否正确可靠;
(5)断开各回路分电源开关,合上总进线开关,检查漏电测试按钮是否灵敏有效。
二、填写要点
1.工程名称:应与规划许可证、设计图中工程名称一致。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称。
3.试运行项目:填写室内、景观、庭院灯照明系统全负荷通电试运行。
4.填写日期:填写试运行的当日日期。
5.试运行时间:填写试运行的起始时间,公共建筑照明系统间隔24小时,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间隔8小时。
6.运行负荷记录:
(1)运行时间:按实际运行时间填写。
(2)运行电压: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时,每2h记录运行状态时的各相电压。
(3)运行电流: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时,每2h记录运行状态时的各相电流。
(4)温度:照明系统通电试运行时,每2h记录运行状态时的环境温度。
7.试运行情况记录:简单描述试运行情况,并给出试运行的结果是否满足要求的结论。
8.签字栏:应本着谁施工谁签认的原则。施工单位专业质检员、专业工长签字;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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