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见证记录》填表说明
一、填写依据
1.
参考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见证取样: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2.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T
382-2017)规定:
(1)第3.3.4条:监理员应根据检测试验计划和见证计划,实施见证取样,填写并签署见证记录。
(2)第4.3.9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填写《见证人告知书》,并按见证计划实施见证,填写《材料见证记录》。
(3)第4.4.7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有关节能和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的检验进行见证,签署《实体检验见证记录》。
3.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
695-2017)规定:
(1)第5.2.3条:见证取样和送检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见证人员应由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确定,并按相关规定形成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
②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应在工程开工前,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检测试验计划后编制完成。
③见证项目、频次应符合有关规定及行业管理要求。
④见证记录由见证人及时填写,并有施工试验人员签字。
4.施工过程中,发现见证计划有误时,应及时动态调整。
二、填写要点
1.工程名称:见证取样的工程全称。
2.试件名称、生产厂家、试件品种、材料出厂编号、试件规格型号、材料进场时间、材料进场数量、代表数量:应按照所取材料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3.试样编号:试验所用试样的编号。
4.取样组数:所取材料的数量。
5.抽样时间、取样地点:见证取样的时间、地点。
6.使用部位(取样部位):见证取样地点、部位。
7.检测项目(设计要求):应按照设计图纸及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8.检测结果判定依据:相关规范标准。
9.抽样人、见证人:抽样人和见证人签字,并盖见证取样送检印章。
10.送检情况:填写检测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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