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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工程系统调试检验批验收质量验收记录

                                               

一、检验批划分

按系统类别划分检验批。

二、主控项目

1. 系统总风量调试结果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应为-5%+10%,建筑内各区域的压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I方案。

    检查方法:调整控制模式,旁站、观察、查阅调试记录。

    2. 变风量空调系统联合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空气处理机组应在设计参数范围内对风机实现变频调速;

     (2)空气处理机组在设计机外余压条件下,系统总风量应满足本条文第1款的要求,新风量的允许偏差应为0+10%

     (3)变风最末端装置的最大风量调试结果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应为0+15%

     (4)改变各空调区域运行工况或室内温度设定参数时,该区域变风量末端装置的风阀(风机)动作(运行)应正确;

     (5)改变室内温度设定参数或关闭部分房间空调末端装置时,空气处理机组应自动正确地改变风量;

     (6)应正确显示系统的状态参数。

    检查数量:接I方案。

    检查方法:调整控制模式,旁站、观察、查阅调试记录。

3. 空调冷(热)水系统、冷却水系统的总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偏差不应大于lO%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调整控制模式,旁站、观察、查阅调试记录。

4. 制冷(热泵)机组进出口处的水温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舒适性空调,接I方案;恒温、恒湿空调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调整控制模式,旁站、观察、查阅调试记录。

5. 地源(水塬)热泵换热器的水温与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调整控制模式,旁站、观察、查阅调试记录。

    6. 舒适空调与恒温、恒湿空调室内的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及波动范围应符合或优于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调整控制模式,旁站、观察、查阅调试记录。

    7.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后的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8. 净化空调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2.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向流洁净室系统的系统总风量允许偏差应为0+10%,室内各风口风量的允许偏差应为O+15%

    (2) 单向流洁净室系统的室内截面平均风速的允许偏差应为0+10%,且截面风速不均匀度不应大于0.25

(3) 相邻不同级别洁净室之间和洁净室与非洁净室之间的静压差不应小于5Pa,洁净室与室外的静压差不应小于1OPa

    (4) 室内空气洁净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为商定验收状态下的等级要求。

    (5) 各类通风、化学实验柜、生物安全柜在符合或优于设计要求的负压下运行应正常。

    检查数量:第3款,按I方案;第1245款,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检查、验证调试记录,按本规范附录E进行测试校核。

9. 蓄能空调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中载冷剂的种类及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在各种运行模式下系统运行应正常平稳;运行模式转换时,动作应灵敏正确。

    3)系统各项保护措旌反应应灵敏,动作应可靠。

    4)蓄能系统在设计最大负荷工况下运行应正常。

    5)系统正常运转不应少于一个完整的蓄冷一释冷周期。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10. 空调制冷系统、空调水系统与空调风系统的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正常运转不应少于8h,除尘系统不应少于2h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三、一般项目

l. 系统经过风量平衡调整,各风口及吸风罩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检查数量:按Ⅱ方案。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附录E进行测试,校核检查、查验调试记录。

2. 设备及系统主要部件的联动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应协调正确,不应有异常现象。

检查数量:按Ⅱ方案。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附录E进行测试,校核检查、查验调试记录。

    3. 湿式除尘与淋洗设备的供、排水系统运行应正常。

    检查数量:按Ⅱ方案。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附录E进行测试,校核检查、查验调试记录。

45.空调系统非设计满负荷条件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调水系统应排除管道系统中的空气,系统连续运行应正常平稳,水泵的流量、压差和水泵电机的电流不应出现10%以上的波动。

    2)水系统平衡调整后,定流量系统的各空气处理机组的水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应为15%;变流量系统的各空气处理机组的水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应为10%

3)冷水机组的供回水温度和冷却塔的出水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多台制冷机或冷却塔并联运行时,各台制冷机及冷却塔的水流量与设计流量的偏差不应大于10%

    4)舒适性空调的室内温度应优于或等于设计要求,恒温恒湿和净化空调的室内温、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室内(包括净化区域)噪声应符合设计要求,测定结果可采用NcdB(A)的表达方式。

    6)环境噪声有要求的场所,制冷、空调设备机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工程法》GB 9068的有关规定进行测定。

    7)压差有要求的房间、厅堂与其他相邻房间之间的气流流向应正确。

    检查数量:第13款全数检查,第2款及第4款~第7款,按Ⅱ方案。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用仪器测定、查阅调试记录。

6. 蓄能空调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体设备及主要部件联动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应协调正确,不应有异常。

    2) 系统运行的充冷时间、蓄冷量、冷水温度、放冷时间等应满足相应工况的设计要求。

    3) 系统运行过程中管路不应产生凝结水等现象。

    4) 自控计量检测元件及执行机构工作应正常,系统各项参数的反馈及动作应正确、及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旁站观察、查阅调试。

7. 通风与空调工程通过系统调试后,监控设备与系统中的检测元件和执行机构应正常沟通,应正确显示系统运行的状态,并应完成设备的连锁、自动调节和保护等功能。

    检查数量:按Ⅱ方案。

    检查方法:旁站观察,查阅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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