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填表说明
一、填写依据
工程测量主要有建筑物位置线、现场标准水准点、坐标点(包括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标准轴线桩等)。测绘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批准的建筑工程位置及标高依据,测定出建筑物红线桩。
1.建筑物位置线
施工测量单位(指专业测量单位)应根据测绘部门提供的放线成果、红线桩及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测定建筑物位置、主控轴线及尺寸,做出平面控制网并绘制成图。
2.标准水准点
标准水准点由规划部门提供,用来作为引入拟建建筑物标高的水准点,一般为2~3点,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校核,测定建筑物±0.000绝对高程。
3.工程定位测量检查内容包括:
(1)校核标准轴线桩点、平面控制网。
(2)校核引进现场施工用水准点。
(3)检查计算资料及成果。
4.工程定位测量完成(经建设、监理校核)后,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验线。
二、填写要点
1.施工(或测量)单位应依据测绘部门提供的放线成果、红线桩、标准水准点、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测定建筑物位置、主控轴线及尺寸、建筑物±0.000绝对高程,并填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报请监理(建设)单位审核,签认。
2.委托单位:一般为施工单位,与施工图纸上的图签一致。
3.图纸编号:与施工图纸上的图签一致。
4.平面坐标依据、高程依据:测绘部门提供。
5.施测日期:应按实际测量日期填写。
6.复测日期:实际复测日期。
7.使用仪器:进行测量时使用的测量仪器规格与型号。
8.允许误差:应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要求填写。
9.仪器校验日期:测量仪器检验日期。
10.定位抄测示意图
(1)应注明建设单位提供的定位坐标点和高程控制点,施工单位的坐标控制桩及高程标记点。
(2)注明拟建建筑物主要轴线、尺寸。
(3) 注明坐标、高程依据的位置及编号(如坐标高程依据比例画超出表格范围,可只标出相对位置)。
(4)标注指北针。
11.复测结果:应将结果量化,标出具体数值,不能只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12.签字栏:如果工程定位测量是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的,应体现测量单位名称,不得由施工单位代测量单位签认。施测人、复测人应具备相应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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