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施要点:
(1)工程满足开工条件后,施工单位报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进行复核以批准开工。
(2)单位工程整个项目一次开工,只报审一次;如工程项目规模较大,含有多个单位工程且开工时间不同,则每个单位工程都应填报一次。
(3)分部工程由于是分包或其他专业承包,则每个施工单位在开工前也应报审。
(4)申请批准必须在开工前完成。
2.子项释义:
(1)工程名称:指相应的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名称,应与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一致。
(2)开工前应具备的条件(1至11项):承包单位应按表列内容逐一落实,自查符合要求后在该项“结果”一栏填上编号或相关内容,并需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及其要求的有关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场专职管理人员资格证、上岗证;现场管理人员、机具、施工人员进场情况;工程主要材料落实情况等资料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3)审查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除检查所报内容外,还应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是否满足开工要求;地下障碍物是否清除或查明;测量控制桩、试验室是否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确认等进行检查并逐项记录检查结果,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具备开工条件时签署同意开工时间,并报告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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