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交接桩记录 | ||||||||
市政施管-16 | ||||||||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应对所交的桩进行测量复核, | ||||||||
所交接的桩成果及测量的成果均应留有文字记录。 | ||||||||
测量交接一般包括:基准点、基准线等(高程、坐标、角度)。 | ||||||||
交接桩应编号,如需要画简图示意。 | ||||||||
主持单位为建设单位,交桩单位为规划、勘测、设计等有关单位,接桩单位为施工单位;若为竣工移交 | ||||||||
的交接桩,交桩单位为施工单位,接桩单位为接管设施的管理单位或下一分部(分项)不同合同的施工单位。 | ||||||||
文件编号按记录发生的事件顺序自然编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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