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告知书》填表说明
一、填写依据
1. 参考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见证取样: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封样、送检工作的监督活动。
2.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11/T
382-2017)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填写《见证人告知书》,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送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
3.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
695-2017)规定:
(1)第5.2.3条:见证取样和送检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见证人员应由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确定,并按相关规定形成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
②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应在工程开工前,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检测试验计划后编制完成。
③见证项目、频次应符合有关规定及行业管理要求。
④见证记录由见证人及时填写,并有施工试验人员签字。
4.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该人员确定后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在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备案。
二、填写要点
1.工程名称:见证取样的工程全称。
2.质量监督站、检测机构:填写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的全称。
3.由 同志担任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填写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姓名,填写见证取样单位工程名称。
4.见证取样和送检印章、见证人签字、证书编号:盖见证取样送检印章;见证人签字,填写相相关证书编号。
5.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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