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开挖施工记录 | ||||||||
市政施-3 | ||||||||
一、适用范围 | ||||||||
本表用于市政构筑物基坑、管坑开挖。 | ||||||||
一般包括桥梁基础承台、市政构筑物(泵站、挡土墙、井、池等)基坑、路灯基坑、管坑等。 | ||||||||
二、执行标准 | ||||||||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市政排水工程质量 | ||||||||
检验评定标准》CJJ3;《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 ||||||||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DBJ 15-20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68-97等。 | ||||||||
三、表内填写提示 | ||||||||
施工部位:按照市政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的工程部位填写,如桥梁的基础等。一般不分部位的工程可以填 | ||||||||
写构筑物的名称。 | ||||||||
设计或规范要求: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或施工规范提供的各项数据填写;位置栏填写基坑所在的位置(如左侧、 | ||||||||
右侧等);基坑尺寸填写坑底长、宽或截面特征;地基土质栏填写地质勘探资料显示的开挖基坑所在位置的土质 | ||||||||
类别或设计资料。 | ||||||||
施工记录情况:按照基坑开挖时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每个作业段填写一张记录表,表内分别填写起止两个 | ||||||||
开挖面的实际情况;当开挖段内沿长度或深度方向有明显突变时,应记录突变处的里程桩号及其实际情况。 | ||||||||
备注:填写需要补充的说明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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