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复工报审表》填表说明
一、填写依据
1.参考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13)。
2.第6.2.7条: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3.工程复工报审时,应附有能够证明已具备复工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相关检查记录、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会议纪要、影像资料等。
二、填写要点
1.工程名称:工程名称指暂停施工的项目名称。
2.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的名称。
3.所停工的 部位(工序):填写《工程暂停令》中要求暂停施工的工程范围、部位或工序。
4.附件:证明文件资料:工程暂停是由施工单位的原因引起时,施工单位应提交整改情况和预防措施;工程暂停是由非施工单位的原因引起时,施工单位仅提交工程暂停原因消失证明。
5.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审查情况,应当在收到《工程复工报审表》后48h内完成对复工申请的审批。项目监理机构未在收到承包人复工申请后48h(或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的,施工单位可自行复工。
6.审核意见: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复工条件进行审核,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复工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符合复工条件的签署“该工程具备复工条件,同意复工”;不符合复工条件的签署“不同意复工”,并注明不同意复工的理由和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7.审批意见: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是否同意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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