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凡设计单位要进行变更或参建各方提出洽商变更,均采用本表记录。
2.填写要求:
(1)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应按专业分别填写。
(2)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应由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签认,并加盖公章。
3.实施要点:
(1)设计变更是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
(2)设计洽商是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向有关单位提出需对设计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而办理的洽商记载。
(3)设计单位应及时下达变更通知,内容应详实,必要时需附图,并加盖单位公章。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承包单位方可实施。
(4)设计单位如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办理签认,应办理委托手续。
(5)分包工程的有关设计洽商记录,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办理。
4.子项释义:
(1)变更(洽商)主要原因:设计图纸本身差错、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件变化及建设、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合理化建议等原因;
(2)变更内容、洽商事项:提出需对设计文件部分进行修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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